<?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门槛提高 | 银行与信贷"  ><p>
			标题：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门槛提高 &#124; 银行与信贷<br/>
			时间：2022年10月17日 (下午2:29)<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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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无<br/>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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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清华金融评论》资深编辑孙世选

银保监会近日修订发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从申请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要求等方面提高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门槛。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引导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银保监会近日修订发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调整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准入标准，从申请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要求等方面提高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门槛，重申严格准入、优中选优的监管导向，引导企业集团理性申设财务公司。

广义的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机构。各国的名称不同，业务内容也有差异。

财务公司在我国分为两类，一是非金融机构类型的财务公司，这是传统遗留问题；二是金融机构类型的财务公司，正确的称谓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依托企业集团、服务企业集团，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为规范财务公司的行为，促进财务公司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于2000年颁布并实施。

2004年9月1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经原中国银监会修订。

2006年12月28日，原中国银监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6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62;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自发布以来，明确了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以及相关风险监管要求，对财务公司行业的稳健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办法》已无法满足财务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

银保监会在全面总结财务公司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2022年7月29日至8月29日，就《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深入评估论证各方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办法》。

2022年10月，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六十二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调整准入标准和扩大对外开放。《办法》修订从申请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要求等方面提高了财务公司设立门槛，重申严格准入、优中选优的监管导向，引导企业集团理性申设财务公司。明确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符合国家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具备2年以上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和资金集中管理经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最近2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200亿元、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10亿元等。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是优化业务范围和实施分级监管。《办法》优化财务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其主责主业，专注服务集团内部，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同时，区分财务公司对内基础业务和对外专项业务，实施业务分级监管，给予市场主体正向激励，引导经营状况较好的财务公司改进金融服务质量，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办法》明确，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还可以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从事同业拆借、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等业务。

三是增设监管指标和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充分汲取近年来一些财务公司风险教训，《办法》优化和增加财务公司承兑汇票、集团外负债、贷款比例等监管指标，引导财务公司储备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严格控制对外业务总额，加强对财务公司对外业务风险的监测、识别和预警。

四是加强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监管。《办法》增加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监管要求，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集团不得干预财务公司业务经营，加强具有财务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提升财务公司法人独立性。

五是完善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办法》增加财务公司终止及制定恢复处置计划相关内容，明确财务公司破产的前置审批规定，以及避免破产重整期财务公司风险扩散外溢的相关监管措施。

《办法》修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以及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银保监会表示，将指导财务公司做好《办法》实施工作，持续强化监管，督促财务公司坚守主责主业、强化服务集团内部的定位，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实现高质量发展。

[1] http://www.thfr.com.cn/wp-content/uploads/2022/09/212.jpg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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