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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终“过会”，强化底线监管，行业加速出清 &#124; 财富管理<br/>
			时间：2023年6月27日 (上午8:45)<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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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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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清华金融评论》资深编辑秦婷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业内人士认为，这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私募条例的“过会”使得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将出现目前效力级别最高的法律规定。私募条例预计会就行业中的部分乱象作出界定，同时确定行业内的违规情况该如何处理。对于投资者而言，条例的出台意味着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同时发生损失也会有具体的追责路径。

私募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截至2022年年底，我国正式登记的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有2.4万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有9022家。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9.3万只，规模达5.6万亿元；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2万只，规模达10.9万亿元；存续创业投资基金1.9万只，规模达2.8万亿元。

我国基金数量和管理规模均跻身世界前列，但在运行中也出现一些违规行为。今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资、伪造货币、POS机套现等犯罪行为。

6月16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近年来，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发展较快，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有利于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会议强调，要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强化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等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对不同类别私募投资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抓紧出台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

将私募业务纳入规范化轨道

据了解，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是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这一规定属于部门规范文件，内容也仅局限于私募基金的设定基本情况、基本要求等，对于违反要求如何处理等未作出详细规定，这也是实践中私募基金投资者维权难的原因之一。

今年4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运作指引》共32条，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管理等环节明确了底线要求，并针对重点问题予以规范，以完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规则体系。

其中，“初始募集及存续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申赎频率不得高于每月一次”“锁定期不少于6个月”“禁止结构化发债”等规定引发市场的强烈关注，甚至被称将迎来行业“史上最严重磅新规”。

不过，运作指引仅是自律规则，而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私募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性质。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嘉泽表示，私募条例的“过会”使得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将出现目前效力级别最高的法律规定。私募条例预计会就行业中的部分乱象作出界定，同时确定行业内的违规情况该如何处理。对于投资者而言，条例的出台意味着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同时发生损失也会有具体的追责路径。

巨丰投顾高级投资顾问于晓明认为，此次审议通过私募条例的消息表明，有关部门正在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管，并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这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于晓明表示，对于股市而言，相关措施的实施有望提高投资者对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信心，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加强监管对于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也将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可以防范一些非法金融活动，降低市场风险，对于股市的稳定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私募行业一直期盼通过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统一监管口径、消除监管分歧，进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2002年10月发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仍生效），这也是私募行业最早的部门规章；此后发改委牵头十部委于2005年11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仍生效）仍属部门规章性质的立法，直至2013年证监会主导私募行业监管。2012年修订《基金法》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监管，但因为分歧较大最终未能明确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其中。2013年中编办发文，证监会主导私募行业监管后，在2014年8月先行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此后，各部门针对私募基金行业亦出台了相关规定，例如财政部于2015年11月发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发改委于2016年12月发布《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在2014年8月22日证监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后，市场仍对多个关键问题存有争议。比如，对私募宣传推介是否限制过于严格。由于关于私募监管中很多“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一直延续多年，所以在部分业内人士眼中，此次“私募条例”的审议通过是私募领域的“里程碑”。预计行业监管方向依然是以风险或问题为导向，源头管控，强化底线监管，提高注入门槛，扶优限劣，加速出清。

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会长沈志群指出，对于监管条例的正式出台表示欢迎，特别对“要加强监督管理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对不同类别私募投资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抓紧出台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等内容期待尽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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