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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人大常委会会议出席人员：大型房企发生债务违约，也应查找相关金融机构是否存在内部管理不到位甚至腐败问题｜宏观经济<br/>
			时间：2023年11月24日 (上午9:16)<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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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无<br/>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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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共有27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务院和有关方面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稳步推进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我国金融市场平稳运行，金融风险总体可控，为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大家充分肯定国务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认为全国人大财经委的调研报告全面客观，剖析问题实事求是，提出建议切实可行，希望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大家强调，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当前经济金融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积极稳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全面推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更加精准有力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今年以来，货币供应和信贷增长速度较快，企业部门杠杆率上升并没有带来投资增速提升，信贷拉动投资的作用在下降。稳健的货币政策应更加稳健，保持货币供应与名义GDP增速的匹配关系。建议进一步加强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做到总量适度、节奏平稳，在疏通传达机制、流通机制上多下功夫，解决好结构性问题。建议：1.加大对“保交楼”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降低其信用违约的风险，缓解居民购置期房的恐慌预期；2.继续优化购房政策，推动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工作全面落实落地；3.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降低实际贷款利率，加大对汽车、家居、电子产品等大宗消费的金融支持力度。

二、强化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能力

有些出席人员认为，应继续加大对普惠小微、制造业，绿色发展、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特别是进一步完善征信体系、放贷容错等机制，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些出席人员提出，我国金融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接近8%，高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平均比重4.8%的水平，也高于欧盟成员国平均比重3.8%的水平，说明金融业向实体经济让利的空间还很大。

近期，我国M2增幅高，M1增幅低，两者不相匹配，原因之一在于货币资金在银行间空转，或在银行与大企业之间轮流转，面向中小企业的信贷资金渠道不畅。建议出台措施，强化银行与实体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实际联通，推动金融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更加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有的出席人员认为，金融支持民营企业政策落实不到位，有银行内部信贷管理的原因，也有民营企业自身存在生产营销方向不清楚、还贷预期不理想、贷款抵押物不明确等问题；小微企业中很多是直接面向民生、为民服务，但贷款能力不高，金融机构对其放贷存在成本高、收益低问题。建议人民银行认真研究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拿出有效破解这一难题的具体办法。

三、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金融领域风险隐患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压力依然较大，部分领域风险持续暴露，特别是房地产、地方政府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方面的风险隐患尤其令人关注。应统筹协调各类重点风险的防范化解工作，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基础上，强化政策组合，做到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应加快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加强金融风险综合治理。

建议完善各金融主管部门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健全综合评估和专项审计；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源头监控，推进金融风险监管治理模式由事后风险应急处置向事前风险监测、监管、预防转变，强化金融活动全过程监管；对跨地区、跨行业、跨市场开展融资活动并且融资规模巨大、资产负债率高的企业，以及重点地区、重点融资平台建立清单，分类分级监管，对相关金融机构及时提出警示要求；依托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等，实施在线、实时、动态的全覆盖综合监测监管。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就金融领域的杠杆率问题作深入研究。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一些大型房企发生债务违约，不仅应当查找企业本身经营、管理的问题，也应当查找相关金融机构是否存在内部管理不到位、甚至腐败的问题，进一步完善金融系统内部管理制度，切实防范金融领域腐败现象。有的出席人员建议，继续支持化解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依法合规、分类实施化解存量债务风险，严控融资平台增量债务。有的出席人员认为，个别中小金融机构数据水分较多，未真实反映实际情况。建议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及时识别其存在的风险，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夯实资本金，提升抗风险能力，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

四、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特别是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国内很多制造、服务类企业走出国门，相应的金融服务还比较滞后。建议依靠“一带一路”建设，支持和鼓励我国金融“走出去”。有的出席人员认为，当前，各类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机构“小散乱”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中小金融机构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不规范、获取资金成本高，其放贷成本更高，服务特定群体能力差，风险频发的问题持续显现。建议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点，研究提升中小金融机构治理能力的综合措施。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金融是强监管、重规则的领域，对法治的要求特别高。

我国现行法律中，直接与金融相关的约有10部，大部分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到本世纪初期间制定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就金融领域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取得不少成果，但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有所滞后，有些立法修法项目缺乏决策的“临门一脚”，草案未能提请人大审议。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抓紧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确定的金融领域法律草案起草工作，及时提请审议。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在全面把握金融行业普遍规律的基础上，深入剖析我国金融与类金融领域的问题，强化效果导向，使金融领域的立法修法和政策制定与中国的实际更加吻合。

文章来源：中国人大网

本文编辑丨王茅

责编丨丁开艳

校对丨兰银帆

初审丨徐兰英

终审丨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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