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行业如何实现转型发展

2016年7月5日 (下午3:58)1,315 views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分类: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总32期, 总32期, 清华金融评论杂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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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赵大伟

2016年,“E租宝”“中晋系”等风险案件的爆发,给整个P2P网络借贷行业蒙上了一层阴影,给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本文探讨如何规范P2P网络借贷行业以及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如何转型发展两大焦点问题。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异军突起,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有所提高,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有望走出困境,金融资源“错配”难题开始逐步缓解。在互联网金融满足金融普惠发展诉求的同时,由于监管主体没有正式就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尚未完全落地、缺乏市场准入门槛等因素的存在,导致我国个体网络借贷(P2P)行业乱象丛生,滋生了大量违法经营的劣质平台,作为“舶来品”的P2P网络借贷在我国本土化的过程中出现诸多“水土不服”的现象,提现困难、非法集资、非法吸存、“跑路”等问题频发。

如何规范整治P2P网络借贷行业

从根源上说,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依然是金融,金融行业存在的风险也必然会在P2P网络借贷行业体现。特别是由于经济增速放缓、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监管缺位、投资人风险意识薄弱等原因,导致P2P网络借贷行业风险案件频发,给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这与互联网金融提高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提高金融普惠程度的本质诉求是相互背离的,未能有效发挥互联网金融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应有的支持和推动作用。鉴于此,在全国范围内对P2P网络借贷行业进行规范整治,将其从“野蛮生长”转入规范发展的轨道,显得尤为必要。

规范整治与鼓励发展并重。虽然P2P网络借贷行业风险案件频发,但也应清晰地看到P2P网络借贷是一种有益的金融模式创新,其本质是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的合理匹配,降低金融门槛、服务“人人”、提升金融交易效率是P2P网络借贷的天然特征,依法合规经营依然是当前整个P2P网络借贷行业的主流。规范整治P2P网络借贷行业就是旨在通过打击非法、违规经营行为,给依法、合规经营的平台创造一个健康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故而规范整治应该成为鼓励发展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应有之义和必经途径。

划定“红线”,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边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明确提出P2P网络借贷平台应成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并列出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得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代替客户承诺保息等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的业务。规范整治P2P网络借贷行业,确实有必要通过划定法律底线和“红线”的方式,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边界,市场上违反法律底线、屡屡触碰“红线”的平台必将面临市场出清,平台去芜存菁的大幕即将拉开,行业格局重新洗牌不可避免。

严格准入管理的同时防范劣质平台“死灰复燃”。由于当前P2P网络借贷行业无明确进入门槛且监管主体缺位,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导致大量没有资质的企业、投资人擅自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行业内出现一批内控不严格、风控简单化、信息技术(IT)架构不可靠、交易机制存在较大漏洞的劣质平台。因而,必须严格P2P网络借贷行业准入管理,对使用“网贷”“网络借贷”“P2P”进行注册的企业要进行严格监控,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同时,严格准入管理可能导致原本有意愿进入P2P网络借贷行业的投资人放弃注册新企业,而更倾向于通过收购、并购现有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进入行业,尤其是一些经营不善、风控薄弱、转型困难的平台可能更容易成为社会资本关注的对象,这些面临淘汰的劣质平台可能受到新的资金支持而重新回归市场,对这类平台应进行重点关注和防范。

第三方资金存管理应成为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进入“门槛”。P2P网络借贷平台搞资金池,归集出借人资金并放贷,掌握出借人资金调配权,是导致当前P2P网络借贷行业风险频发的根本原因。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平台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应成为规范整治P2P网络借贷行业的重要内容。在规范整治期限内,未实现第三方资金存管的平台必须关闭或被取缔。同样,第三方资金存管也理所应当地成为规范整治结束后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进入“门槛”。

通过规范整治促使P2P网络借贷行业资金回报率进一步回归理性,逐步降低平台经营风险。首先,随着金融消费者教育的普及和深入,投资人对金融风险与收益关系的认识日益理性,越来越多的投资人能够做到理性投资理财、正确对待风险收益,更青睐资金回报率合理、风险偏低的产品;第二,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应该成为规范整治P2P网络借贷的重要内容,对于通过恶意提高资金回报率、变相补贴来提高平台市场占有率的行为应进行严惩,以期通过清理明显不合理的资金回报率使P2P网络借贷行业资金回报率回归理性;第三,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对内部控制、风控管理、网络安全、对外宣传、沟通协调等一列系列管理流程进行重新设计规划,以满足规范整治期间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转型成本的产生也成为平台主动降低资金回报率的重要影响因素。通过规范整治,将P2P网络借贷平台资金回报率逐渐回调到一个比较合理的范围,从而有利于降低平台经营压力、缓解经营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要通过谋求转变来实现发展转型

在P2P网络借贷行业规范整治的大背景下,对行业主流的依法合规经营平台来说是一次难得的机遇。P2P网络借贷平台应主动转变平台经营理念,本着服务“人人”、支持“小微”的原则,打造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基础,完善信息披露规则,积极求新求变,开辟新的业务蓝海,切实发挥好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经营理念的转变——P2P网络借贷不仅是融资方式创新,更是融资理念的再造,是共享金融的典型表现形式。所谓共享金融,就是通过金融技术与制度创新,构建以资源、要素、功能、利益、风险共享为特征的金融发展模式,实现金融资源有效、公平的配置,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型发展。

在共享金融理念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信息搜索和传输的效率,使借贷人和出借人能够快捷、低成本、随时随地进行相互搜索,降低资金交易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加资金交易达成的可能性。借贷人、出借人满足一定准入条件后即可进入平台成为参与者,共享平台上的信息和资源;借贷人、出借人之间信息、资金流动的渠道是畅通的,借贷人、出借人基于一定基础性规则达成合意后即可进行自主交易;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模式打破了传统金融体系直线式的价值链条,形成了多元化的价值网络,破除了信息藩篱,向借贷人、出借人提供了充分的互动、交流的可能性,不仅有利于多样化的资金需求与多样化的资金供给自动进行匹配,还可能在借贷人、出借人互动过程中挖掘新的价值增长点,即利润的产生也不再仅仅局限于资金交易,更多的是基于参与者之间的连接、互动带来的价值增值。

技术的转变——树立“数据就是核心资源”的发展理念,积极向大数据金融转型。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数据已经逐渐成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核心资产和战略性资源,平台之间的竞争最终将取决于大数据资源的获取、挖掘、分析、预测能力,平台应在大数据技术方面取得突破,努力向大数据金融转型,依托大数据技术重塑运营管理流程,寻找新的商业机会,开发促进平台发展的新引擎,为平台在激烈的角逐中脱颖而出打造坚实的技术支撑。

在平台管理方面,平台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大量的、零散的、非结构化数据进行分析计算,将平台内部管理流程、业务工作流程、决策流程数据化,形成有数据支撑的内部管理框架。将平台内部运营管理与经济发展宏观数据联系起来,对资产端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快速响应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以期在最短的时间内洞悉商机、捕捉到最有价值的资产,给平台投资人创造最大资金收益。同时,利用大数据技术科学细分业务管理流程进行并制订最优工作方案,进一步提高平台工作效率,降低平台运营成本。

在产品开发方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打破消费行为分析局限于定性分析的桎梏,更多地通过定量分析来判断金融消费者偏好、挖掘金融消费者需求、区分金融消费者群体,对金融消费者行为数据、消费习惯、支付偏好进行深度挖掘与分析,进而实现金融产品的精准营销、精准定价,为制定个性化、定制化、差异化的金融产品提供大数据基础。

在产品销售方面,大数据会让金融产品销售模式将会产生巨大的变化,促使原先以“产品为主导”的销售模式将逐渐向以“金融消费者需求为核心”的销售模式转变。在这一发展趋势的影响下,平台需要将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放在如何获取金融消费者行为数据、消费习惯、支付偏好等大数据方面;平台要通过数据采集,了解金融消费者的个体特征及需求,提供更加精准化的服务;平台可以根据不同金融消费者群体设计不同的利率水平、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的产品和服务,提供多样化、不同风险组合的投资选择。

资产端的转变——P2P网络借贷平台要生存要发展,就需要在资产端求新求变,积极开辟新的业务蓝海,通过增强风险识别能力掌握优质资产,降低平台运营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而非互联网,互联网只是为金融提供了新的经营理念、技术、销售渠道和商业模式,故而资产端才是未来P2P网络借贷平台生存的关键,资产端终将成为各平台竞争的主战场。

从消费金融市场分析。2015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30万亿元,消费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提升至66.4%,2015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已达5.2万元,而人均信用卡持卡数量只有0.3张,说明我国消费金融市场还有巨大的潜力可以挖掘。面临巨大的商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始瞄准消费金融市场,陆续推出无抵押无担保的个人消费信贷产品。P2P网络借贷平台进军消费金融市场最亟待解决的就是个人征信问题,只有掌握较为可靠的征信数据,才能有效评估、管控消费金融风险。

从农村金融市场分析。近年来我国农民收入水平稳步提升,但与城市居民相较,农民仍未能充分利用金融产品获利,没有能够充分享受金融发展带来的红利。商业银行因为成本等方面考虑不愿专门设立网点,导致农民享受正规金融服务的成本增加;由于农民缺少抵押物和担保、收入来源不稳定、无法获取信用记录等原因,农民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贷款难”与“难贷款”的双重困境;金融教育水平低、缺乏金融知识导致农民也不具备在众多金融产品中进行甄别的能力。P2P网络借贷天然具有普惠因子,因而P2P网络借贷平台理应更加关注农村金融市场,探索如何在满足农民金融需求的基础上支持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将“三农”这片蓝海开发成红海甚至金海。

此外,供应链金融、保理业务、学生贷款等也应成为P2P网络借贷平台重点关注领域。

资金端的转变——严格投资人审查制度,尝试合格投资人分层,关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教育。平台建立投资人审查机制是十分必要的,资质不良投资人的加入,将对平台带来不可估计的负面影响。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要求投资人以真实身份注册。根据信息对称和共享开放的要求,投资人进入平台应填写真实有效的证件信息,亦可以绑定银行卡、手机号码等,以便核实投资人真实身份信息。

在“把好关”的前提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尝试对合格投资人进行分层,实现对投资人的权益前置保护、风险前置甄别。根据投资人年龄、资产配置组合、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的差异,提供其能够承担对应风险的金融产品。对于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只能向满足一定金融资产与年平均收入“门槛”、具有较多理财投资经验的投资人开放;而金融资产与年平均收入较少、缺乏理财投资经验的投资人,则只能浏览、购买平台上推出的低风险金融产品。

在做好“把关”“分层”的基础上,平台应持续关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教育工作。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起撮合交易的作用,成为连接“借”和“贷”的桥梁与纽带,为“借”和“贷”的聚集、共享、互动、学习与成长提供“场所”和配套服务,为金融消费者共享信息、知识、经验提供便利,促使金融消费者快速学习和成长,消除因金融消费者自身金融知识匮乏对金融体系产生的偏见,减少主动放弃消费金融产品的现象。

信息披露的转变——由于我国征信机制和信用体系不完善,加之P2P网络借贷行业风险的隐蔽性、广泛性、突发性等特征,强调信息披露是有效控制P2P网络借贷行业风险、提振投资人信心的重要手段。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拟定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上海互联网金融协会制定的《上海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指引》、北京市网贷协会推出的P2P网络借贷“1+3+N”监管模式都在信息披露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未来信息披露将成为P2P网络借贷平台日常化、制式化的工作,公开、透明应成为依法合规经营平台的重要特征。

平台“身份证明”披露。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在金融管理部门建立完整的身份档案,不仅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证明、法人身份证证明、办公地点等基本信息,也需要披露平台股权结构、高管人员信息等,当信息变更时,平台应在第一时间告知金融管理部门。此外,平台还应定期或不定期发布运营报告,做到主动披露、拥抱监管。

产品登记制度。为了实现风险前置管理,有必要建立P2P网络借贷产品登记制度,形成全国统一、简明、标准化、便于查询和追溯的P2P网络借贷产品代码。P2P网络借贷平台所有线上产品均应该进行产品登记,实现“信息可追溯”,让产品“身份信息”、产品销售过程完全透明公开,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平台业务信息披露。平台应将业务信息披露视为与监管方沟通协调的重要途径,细化信息披露规则,通过机制设计建立信息公开标准,按规定披露相关业务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不断提高平台透明度。

(本文编辑/孙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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