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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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吴晓灵 本文编辑/贾红宇
吴晓灵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6月29日,吴晓灵在第一届新金融联盟峰会&金融极客盛典上演讲时,谈到互联网跨界金融将是未来新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她认为第三方支付未来将回归专业领域,作为直接融资方式,P2P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担保模式仍是制约P2P发展的主要“瓶颈”。吴晓灵还鼓励民间征信公司的发展为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作出贡献。
互联网跨界金融是未来新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既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业务,也包括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的跨界金融业务。
过去大家一直在争论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问题,经过2013年互联网金融爆炸式的增长,社会逐渐地统一了认识。互联网金融其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传统金融业务更多地运用互联网和新型移动通信技术;另一方面是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最近,报纸上有一个经常出现的名词叫作“互联网跨界金融”,这个就是我们现在所讲的互联网金融的另一个层面,也就是狭义的互联网金融。
传统金融业仍将是互联网金融的主体,市场的竞争将迫使其强化互联网技术和多种通信技术在金融业务中的运用。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元年,但是,在这个“元年”中受到最大冲击和震撼的是传统金融。大家看到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很多过去不能够享受到金融服务的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创造很多奇迹。比如阿里金融,通过支付宝来销售天弘基金增利宝产品,起名叫“余额宝”,带来的震撼使传统金融界在反思自己的服务模式怎样更好地与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结合。应该说,在未来可见的时间里,传统金融机构会在产品销售、风险控制和业务创新方面,更多地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
互联网跨界金融的直接融资是未来的发展方向,面对广义的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会在互联网企业的冲击下奋起直追,改变自己的业务模式和服务方式。未来在传统金融自我变革之后,留给互联网企业的会是什么样的发展空间?我认为互联网跨界金融的直接融资是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
首先,第三方支付会回归专业领域的支付。第三方支付的互联网企业,刚开始时是在专门的领域中进行,包括发展比较好的支付宝是在为淘宝上的企业和商户交易服务。但现在从销售基金开始,它已经突破了商品交易服务,走向金融产品的买卖,很多第三方支付企业也开始在开展更多的支付业务。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支付业务是银行业务的核心,为了保证支付的安全,保证在支付业务中不出现洗钱等犯罪行为,监管当局会对第三方支付业务进行比较严格的监管。
银行是创造信用货币的机构,而银行的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三结合,是创造信用货币的基础。这三项业务当中,从2013年风生水起的互联网金融可以看到,核心是支付结算,因为支付结算的账户本身就是货币存在的形态,账户资金的移动就是交易媒介职能完成的结果。而且所有经济活动最终能够顺利地进行,交易能够顺利地进行,都取决于货币的支付结算。
当今世界上开展金融方面竞争或者说“货币战争”时,大家最主要关注的是支付结算。凡是对一个国家进行经济制裁的时候,所制裁的其实就是支付结算网络。因而支付结算是金融业非常关键的核心业务,它既是银行的核心业务,也是所有金融产品、金融交易的命脉。对于这样的一项业务,应该实施严格的监管。
过去央行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时,非常清楚地要求第三方支付仅仅是完成小额支付,而且要求第三方支付的资本金要和客户的沉淀资金有一定的比例,即十分之一。和连接的银行也有一定的限制,即5家银行,超出5家银行之外要增加对资本金和备付金的要求。这些要求之所以提出来,就是要保证支付结算客户资金的安全,保证不会有人利用支付结算来进行犯罪活动和洗钱行为。
如果现在要求第三方支付严格地执行央行发牌照时的要求,第三方支付逐渐地都会回归到专业领域的支付中去。因为它是小额的,第三方支付要真实地实现客户的实名制、真实身份、可追溯,它是很难满足这种要求的,因而它最终都会回归到比较专业的支付领域当中去。
第三方支付销售金融产品会在传统金融业务的网上销售中失去强劲的势头。2013年互联网金融的强劲势头表现为余额宝和各种“宝宝”的出现,它们的本质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销售金融产品、理财产品。传统金融机构掌握着非常健全的支付结算系统和几亿的客户账户,当认识到这个问题时,凭借着支付能力和众多的账户数量,传统金融机构在网上销售金融产品应该说是有强大的竞争优势的。因而,第三方支付在网上的基金销售方面也没有特别大的发展余地,我认为余额宝已经基本上做到了极致。
P2P网络借贷与众筹发展前景广阔
第二个问题,我想讲一下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的发展。我认为只有P2P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它的融资量不会高于传统金融,但服务的人群会有极大的扩展空间。
首先,分析一下网络借贷。征信体系的缺失,使得P2P很难健康发展。很多公司都走入了间接融资的误区,只有具备征信能力的公司,才能最终走向正确的方向。现在的P2P公司在国内风生水起的有很多,据说是有上千家P2P公司,但是,到目前为止,真正做到点对点的P2P业务的公司,如果说得夸张一点的话,几乎没有。
当然,也有几家做得比较好的公司,但是它们都遇到了“瓶颈”制约,就是投资者总希望自己的本金能够有人来给提供担保。从市场上看,有两类对本金承诺担保的模式。一种是借助第三方的担保,一种是靠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来保证对投资人本金的担保。应该说这两种模式都有业务局限性,如果是第三方担保的话,随着P2P业务的增加,担保机构资本金的存量要求很大,就算是拿银行12倍的杠杆率来做担保的话,那么业务量也顶多做到资本金的12倍,10亿元的资本金只能够做到120亿元的业务量。应该说担保机构的资本筹措量决定了P2P平台所发展的业务量。
这其中有一个悖论,当担保公司资本金越来越大的时候,可以担保的量是越来越大的。但是,有这么巨额的资本金时,怎么保证资本金的安全?就是把钱放在银行,吃存款利息、买国债吗?这个是安全的,但收益是很少的,要想支撑担保公司的发展,是非常困难的,这也使很多的担保公司最后不得不走向变相自己放贷和自己去投资的歧路。因此,通过第三方担保公司让P2P平台业务更多地发展,这条路难以为继。
通过提取风险准备金的方式来保障客户的本金安全,随着不良贷款的产生,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也要上升。怎样才能够支撑准确地提取存款准备金?要基于对客户信用的分析,因而,这种方式也要受制于信用征信的发展。
在中国征信体系缺失的情况下,很难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比较好的分析,我国也缺少财产的登记制度,对出借人的资产情况和其风险承受能力也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因而,这两条是制约P2P发展的很大的“瓶颈”。而基于电商平台的网上借贷,有其特有的征信体系保证其健康发展,在其他的能够看得到客户行为的平台上,自己能够建立独立的征信体系的话,那么P2P平台就能够比较健康地发展。
众筹模式其实是有多种,最初的众筹是大家筹钱来办一些事情,有的是有偿的,有的是捐赠。现在我国更多的人是通过众筹的方式做债权众筹和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基本上就是刚才说的P2P,现在有更多的人在做股权众筹。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应该说股权众筹有其广阔的发展前景。在本次《证券法》的修法当中,大家也借鉴了国际经验,也希望通过修法给股权众筹留下空间。
P2P网络借贷与众筹融资的监管建议及发展方向
第三个问题,是对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的监管建议。
第一,纯信息平台应该是P2P和众筹监管的基本底线。现在很多P2P公司最大的风险点在于资金池,而且资金平台可以动用资金池。现在有很多想健康发展、稳健发展的P2P公司主动提出要把资金放在第三方去存管,由第三方对资金进行监督,这是防止风险非常好的措施。但是这仅能防止卷款逃跑的风险,而不能够很好地控制出借人的风险,真正要控制出借人的风险,还要有赖于征信系统的建立。
第二,小额分散是对投资人保护的重要方法。信息真实披露是对融资方的基本要求,对借款人信息要认真地披露,对于股权众筹来说,信息的披露就更重要了。这是对融资方,就是对筹资的要求。限制投资方的金额是降低信息披露成本的重要前提。如果投资方的投资金额比较低、比较少,这时候即便是出现了风险,对他的影响也不大。因为金额小,对投资者的影响少,这种情况下对于信息披露就可以适当地降低一些标准,不是说主观上想降低标准,而是说现在的征信系统使得难以真正完全地把信息充分地披露出来。在不能够真实地、完全地披露所有信息的时候,对投资人最好的保护就是让他少投一点。投成了你就获得收益,投不成,损失了,对你的损害也不会太大。
在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用较低额度与财政比例相结合的方式较为现实。国外的P2P和众筹对投资人都有一个投资的金额不能够超过他可支配财产一定比例的限制,意思就是说一旦投资失败了,也不会受到很大的伤害。但是我国的财产登记制度是缺失的,很难知道一个人的真实财产总额。因而,从法规上说,从平台的规则上说,可以规定一定的财产比例,但是从现实上来说,规定一个额度比较小的绝对额,可能更安全一些。
财产比例可适当扩大,但也应该有封顶的金额。财产比例在国外可能占整个财产的5%,或者百分之几,有些人说这样的话金额太小了,所以希望在指定财产比例的时候能够高一些。但我认为从有效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还是应该有一个封顶的绝对额度。在讨论法规时,在《证券法》修法过程中,尽管会给众筹留下一定的法律空间,但可能也会从财产的比例和绝对的金额上面来做一定的控制。这是大家在修法时的建议。
第三就是鼓励民间建立征信公司,有利于促进直接融资的发展。现在大家都在呼吁,希望央行的信贷登记系统能够对社会开放,能够对P2P小贷公司开放。但是这个系统开放以后,因为数量众多,金额很小,其实成本是非常高的,而且仅仅查询借贷的金额,也不能完全控制一个人的信用风险,因此发展征信公司是非常重要的。在国家规定政务信息要以公开为一般、不公开为特例的情况下,很多违反纪律和法规的行为都会在网上查询到。在这样的情况下,鼓励民间征信公司的发展,让他们整理众多的负面信息,对个人信用情况做出报告,对于发展各种民间金融活动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所以,我想一方面我们应该呼吁央行的信贷登记系统向社会开放,但另一方面更要着力于建立民间的征信系统。央行已经开始在准备发放这方面的牌照。网络公司有众多的信息、有大数据处理的能力,应该利用这些能力和信息,来建立民间的征信公司,帮助金融业更健康地发展。
这就是我对互联网金融新金融发展方向的一点意见。可能我说得比较保守,因为新金融真正的发展余地,我认为是直接融资的P2P和众筹,传统金融应该说是互联网金融最大的一块,但是,要想进入到那里去是不太容易的。传统的金融机构一旦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改变起来对于其他的新来竞争者都是一个巨大的压力。
刚才说到的一般银行所没有做到的一些小的P2P和众筹,虽然量小,但是人数众多,也可以集腋成裘,比如余额宝从1块钱销售起,成就了5000多亿元的规模。如果民间能够在13亿人口的小额借贷和股权投资方面做一些事情的话,我想空间也还是要比传统金融大一些。(本文根据2014年6月29日吴晓灵女士在第一届新金融联盟峰会的发言整理而成,并经作者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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