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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监管升级！小贷将迎新规 &#124; 银行与保险<br/>
			时间：2024年8月29日 (上午8:47)<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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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无<br/>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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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清华金融评论》白浩辰

8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公告压实了地方对小额贷款的监管及风险处置责任，约束小贷跨省展业，限制小贷公司杠杆，明确资金用途，规范催收行为，是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改革渐次落地的信号。

小额贷款是我国地方金融机构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面向小微、三农等下沉市场的长尾客群提供贷款，为银行信贷职责提供了有效的补充，充分体现了小额贷款的普惠性与人民性。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及互联网普及度的日益提升，小额贷款也融入到千家万户的生活之中，覆盖面逐步健全，渗透度日益提升。

截至2024年二季度末，我国营运中的小额贷款公司5428家，从业人员数量46994名，5428家公司实收资本7213.27亿元，贷款余额7581.41亿元。现阶段随着监管趋严，行业内的部分小贷公司加速出清、转让、退出，以及网络小贷公司的暂停批设，机构数及从业人员数量均连续两季度下滑。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头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突出，一些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或特定产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垂直市场也具备较强竞争力，为增加长尾客户的融资可得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

8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包含七章六十六条，涵盖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司退出、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旨在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对我国小额贷款行业运行进行多方面的梳理和引导。

一是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暂行办法》加强了业务集中度的监管约束，在10%、15%集中度的要求基础上，额外增加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上限的约束（单户用于消费的20万元，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1000万元）；严厉打击出租、出借牌照等各种形式的违规“通道”业务，不得挪用合作机构的预留保证金进行放贷活动，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开展联合放贷活动，不得向无资质机构转让信贷资产。

二是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完善了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控制度，明确了资产风险分类要求，将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逾期90天及以上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专户管理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健全小额贷款风险防控体系，强调小额贷款公司应使用独立、全流程线上操作的业务系统，匹配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三是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暂行办法》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出发，严格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等行为。强化违法、不当行为的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禁止小额贷款公司捆绑销售、默认贷款、诱导过度、多头借贷、不当催收等行为。

四是加强合作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小贷公司强化合作机构审核，构建名单制管理体系，确保合作机构应用程序、网站等依法备案，实时评估因合作机构违法违规而可能招致的风险，督促合作机构压实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强化合规管理。

五是稳妥推进行业“减量增质”。《暂行办法》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有序转让、退出；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授权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依法取消其业务资质。

六是明确金融机构分工，压实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权责。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为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小贷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过渡期内逐步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过渡期不超过1年。

跨区经营监管再升级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在限制小贷公司跨区经营层面的监管再升级。

早在2020年，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就有禁止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原则性县域内展业的规定。“小贷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属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本次征求意见稿来看，对限制小贷公司跨省、跨市展业要求更加严格，由此前的“原则性县域内展业”转变为“不得跨自治区、直辖市展业”。

本次征求意见稿对小贷公司区域经营主要提出三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跨地市展业的条件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另行规定。

细化监管分工，完善监管制度建设

早在今年4月，金融监管总局联合证监会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中就对小额贷款公司新设机构及跨省展业进行了严格的约束，而本次《暂行办法》的推出聚焦于小额贷款领域，较《通知》有以下几大亮点。

一是细化了中央及地方对小额贷款的监管分工，即地方省政府负责小额贷款的监管及风险处置，金融监管总局负责制度制定，对于少数被允许跨省展业的小额贷款公司，也应压实省级政府监管责任。二是限制杠杆，约束小额贷款公司联合贷款出资比率不低于30%，与银行业互联网贷款要求拉齐，并禁止无资助贷活动。三是将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纳入监管适用范围，但将另行决定经营的范围及条件。四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用途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禁止利用资金进行股权性投资及偿还融资。五是对催收活动进行明确的规范和约束，明确禁止了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公开借款人身份、住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相关信息等不法及违规催收行为。

业内人士认为，上述要求中，最为重磅的是“不得仅提供不实际出资的营销获客、客户信用画像和风险评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务”，这意味着通过小贷牌照展业的部分助贷机构，仅提供导流业务或提供催收业务的路径将不再可行，该条款旨在借助“出资”行为倒逼通过小贷牌照展业的助贷机构强化资产质量，用真金白银与合作方之间形成风险共担。

此次《暂行办法》的推出将有效完善监管制度建设，加强央地监管协同联动，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作为金融体系的补充，小贷公司促进了我国多层次信贷市场完善，在增加金融供给、丰富融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监管部门一方面加强引导和监管，另一方面明确相关支持政策，有助于规范小贷公司经营行为，推动小贷公司“减量增质”、健康发展，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本文编辑丨 白浩辰

责编丨秦婷、兰银帆

初审丨徐兰英

终审丨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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