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张守川,杨瑾：全面看待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责任与功能"  ><p>
			标题：张守川,杨瑾：全面看待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责任与功能<br/>
			时间：2014年5月22日 (下午3:17)<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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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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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守川、杨瑾   本文编辑/王茅

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FIs）是当前国际监管改革的重点，但还应全面看待其责任与功能，才能积极发挥G-SIFIs的“正能量”。

2014年3月26日，香港，中国银行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2013年度业绩，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行2013年实现股东应享税后利润1569.11亿元，同比增长12.36%。

2013年11月11日，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第三次公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名单，29家银行入选；中国银行连续第三年入选，中国工商银行最新加入。纵观近三年名单，花落谁家固有变数，但总的来看，来自欧洲、美国和亚洲的银行已经占据“全球系统重要性”首位，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国际金融格局。

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FIs）是当前国际监管改革的重点，但还应全面看待其责任与功能，才能积极发挥G-SIFIs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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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风险的来源与G-SIFIs概念

系统性风险的来源与传导

系统性风险的研究，最早源于国际清算银行在20世纪70年代初对宏观经济变动所引发问题的讨论。全球金融危机中，随着雷曼兄弟破产、苏格兰皇家银行被国有化、贝尔斯登被收购等重大金融事件的发生，金融危机瞬间席卷全球，世界经济陷入衰退，政治矛盾不断激化，对系统性风险及其监管问题的讨论随之白热化。

理论上讲，系统性风险源于大型银行的道德风险和“负外部性”。一方面，基于“大而不能倒”、危机时政府将给予救助的预期，大型机构更倾向于从事高风险业务，加之市场约束“软化”，又加剧了机构的道德风险。这里所谓的“大”，已经不是单纯的规模因素，实际上包括：①跨境金融影响力强，如苏格兰皇家银行；②规模大，如美国国际集团；③关联度高，如贝尔斯登；④可替代性弱，如美国房地美、房利美；⑤复杂程度高，如雷曼兄弟。另一方面，大型银行的外部性较强，一旦发生问题，风险的溢出、传染和蔓延，很可能会以灾难性爆发的方式波及金融体系，乃至影响整个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转。从现实情况看，系统性风险属于“肥尾”风险（Fat-tail Risk）：发生的可能性（可用“违约概率PD”来衡量）比从理论预测的更高，一旦发生，其损失（可用“违约损失率LGD”来衡量）很大。

从系统性风险的传导路径看，可以从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来分析。空间维度指的是，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金融体系日趋复杂，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度日益增加，而随着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具有系统性影响的大型金融机构成为网络的中心。一旦这些作为“中心节点”（Central Station）的金融机构发生动荡，多米诺效应将导致整个金融体系不稳定。时间维度指的是，金融风险随着时间的增加而积聚，尤其是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具有极强的顺周期特征，当金融机构自身风险与经济下滑等宏观因素变动相重合时，将产生放大效应，进而造成惊人的系统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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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G-SIFIs是指在全球金融市场中承担了关键功能，其倒闭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损害，并对实体经济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金融机构。G-SIFIs概念虽然针对的是各家大型的、复杂的、关联度较高的跨境经营金融机构，但强调的是对全球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维护金融稳定。因此，G-SIFIs定位于《巴塞尔协议Ⅲ》金融监管改革的宏观层面。

截至目前，FSB已经公布了3次G-SIBs名单和1次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G-SIIs）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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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IFIs责任与金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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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IFIs的责任

2011年起，FSB陆续出台了针对G-SIFIs的四大政策工具及一系列细化监管要求。

一是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框架。主要由监管机构主导，G-SIFIs配合实施。该框架明确了监管机构在危机中对即将倒闭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置过程中应具有的责任、工具和权力。主要包括跨境合作协议、恢复与处置计划、可处置性评估、信息共享等内容。

二是增强监管力度与提升监管有效性。明确对G-SIFIs风险管理职能、数据整合能力、内部控制等要求。

三是强制性的可处置性评估、恢复与处置计划（RRP）。有效处置是整个监管框架的核心，一方面母国与东道国管理当局需合作开发针对单一G-SIFIs的合作协议，并建立跨境危机管理组（CMG）；另一方面要制定有效的RRP，即在危机出现时，监管机构和G-SIFIs应有完备的应急计划，确保重要功能的运行或是正常破产，同时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四是附加资本要求。根据BCBS方法论，于2014年11月被认定的G-SIFIs，需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在最低资本要求基础上以普通股权一级资本方式提供1%～3.5%的附加资本，以提高其损失吸收能力。

其中，第三、第四方面工作主要由G-SIFIs负责完成；第一、第二方面工作由监管机构主导完成，同时G-SIFIs需深度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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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IFIs特有的金融功能

FSB更多的是从反思危机教训中“负面”定义G-SIFIs，要求G-SIFIs落实各项监管要求，但从全球经济、金融的复苏与长足发展角度，我们更需要从全面的视角看待G-SIFIs特有的金融功能。

首先，G-SIFIs是全球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主要提供者。G-SIFIs是全球支付清算平台和跨境金融服务网络的主要构建者，提供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在保障全球金融体系有序运行、提升金融服务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次，G-SIFIs引领金融创新，更深入地参与国际金融规则制定。金融产品创新源于广泛、多样的客户需求，而风险管理技术的革新往往兴起于大型跨国金融集团的业务需要。2013年，我国入选G-SIFIs的机构增至3家，2013年7月18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新兴市场国家唯一一家保险公司入选G-SIIs，这进一步增强了中国金融业的国际话语权，提升了中国银行业品牌的全球关注度。中行、工行作为目前新兴经济体仅有的两家代表，正在积极地为整个区域经济利益代言，未来将通过参与国际货币会议、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论坛等平台，积极影响国际投资与贸易决策以及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制定。

第三，G-SIFIs成为全球金融业的“稳定器”和“压舱石”。G-SIFIs在国际市场上参与更激烈的竞争、接受更严格的国际监管要求、提升风险管理、致力稳健经营，本身即是对维护全球金融体系稳定的贡献。在新的监管框架下，银行自身不断提升识别、计量和汇总风险的能力，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建立跨境跨业“风险墙”。银行间通过频繁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起应对系统性风险的管理框架和国际协调机制。因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维持平衡稳定发展的同时，也在为全球银行业的发展与国际金融稳定做出贡献。

总的来说，如果大银行稳定经营，金融市场的风吹草动就不会造成严重影响。相反，如果一家大型金融机构经营不善，则可能对整个金融市场乃至全球经济活动带来灾难性后果。因此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三个特殊功能之中，“稳定器” 和“压舱石”是其最重要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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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IFIs履行社会责任与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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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G-SIFIs后，新增了很多合规要求，挑战颇多。是“被动应对以满足合规底线”，还是“积极变革以抓住机遇”，需要G-SIFIs在战略上做出选择。前者徒增银行的合规成本；后者则可变被动为主动，使银行在练内功、保合规、履行G-SIFIs社会责任的同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进而促进业务长足发展。因此，后者显然是G-SIFIs的最佳选择。

持续完善银行治理架构。新巴塞尔协议第二支柱将风险治理作为银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开展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的基础和重要保障，要求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等相关部门职责清晰、履职适当。同时，完善的风险治理、明晰的职责分工，更有利于银行实现稳健经营，避免因管理不善、发生操作风险等而导致大型银行面临恢复或处置的情况发生。

大力充实资本。29家G-SIFIs中，2家中资银行资本质量较高，但资本充足水平靠后。虽然资本因素一般并非导致银行陷入危机的导火索，但可以肯定的是，资本是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障。当前阶段，国内大型银行应在完善风险、资本计量与管理的基础上，加快综合化转型，积极发展轻资本业务，切实做好资本评估与规划。

夯实数据与系统。夯实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风险数据归集和管理水平，是《巴塞尔协议》与G-SIFIs监管框架下对银行的基本要求。银行应从加强集团并表风险管控的角度，深入研究跨境跨业范围内数据IT归集能力要求，切实提高集团数据实时获取与监控能力。

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落实G-SIFIs监管要求的重要工作之一，是制定RRP。国内业界普遍认为，从中国现有国情来看，国内的银行业，即使是中小银行，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都不会面临破产、处置的情况，因此，制定RRP的必要性未被充分重视。

所谓恢复计划，是指整个集团在遇到诸如“感冒发烧”之类的问题时，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恢复；所谓处置，就是银行在经营不下去的时候，如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和存款人的利益。制定RRP的意义不在于要使用，而在于进一步完善银行的预警机制，提高风险管理的前瞻性。正如始于2013年6月末的流动性危机，其本质并不复杂，影响时间跨度也不长，但自此，流动性危机管理被迅速提升至各家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位置。

制定RRP，一方面是G-SIFIs作为国际大行，需要全面履行维护全球金融稳定的社会责任，积极落实国际国内监管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借机进一步完善银行风险管理预警机制，加强集团跨境、跨业并表风险管理。在制定RRP过程中，银行可以充分借助现有风险管理框架，将其与风险治理、风险偏好、新协议第二支柱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ICAAP）、资本与流动性压力测试及应急预案建设等日常风险管理相结合，推动风险管理预警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中资银行入选G-SIFIs，说明国际上已经充分认识到我国银行业在全球金融体系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国内银行走出国门，意味着必须遵循全球金融市场的规则。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已经明确，要“逐步发展我国大型跨国公司和大型跨国金融机构，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因此，我国大型银行应全面看待G-SIFIs“选秀”，在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事务、履行国际大行责任的同时，持续提升自身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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