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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每日聚焦】P2P监管细则十三项禁令出台 业内认为还应加大投资者教育<br/>
			时间：2016年8月25日 (上午8:51)<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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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无<br/>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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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清华金融评论》王蕾

为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服务实体及普惠金融的本质，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P2P监管办法，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的同时，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并要求银行进行第三方存款机构，对P2P平台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实施分账存管等。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4日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禁止网贷机构从事自融、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发放贷款、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发售金融理财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为借款人从事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从事股权众筹等。

此前P2P风险较为频繁，在政策安排上，《办法》较之于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香港理工大学会计学及金融学院副主任陆海天表示，监管层意在用市场的方式来转嫁和化解风险。

“允许P2P通过市场公平价格来引入第三方机构担保，能够履行担保责任的一定不会是无名的小公司，可能会引入大的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来担保，这个担保是需要支付对价的，因此很可能是钱让银行赚了，风险也让国有银行来承担了。”陆海天表示，“另外宜人贷等很多P2P公司已经引入保险公司进行合作，未来没有做的公司也需要立刻做。意味着客户需要强制性购买保险，保证万一有坏账的话可以有相应的风险补偿，总体还是将风险用市场的方式转嫁出去。”

相关答记者问总结《办法》出台的背景称，P2P乱象与风险具体表现为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同时业务创新偏离轨道，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另外，风险乱象时有发生。部分机构销售不同形式的投资产品、规避相关金融产品的认购门槛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逃避监管的同时，加剧风险传播，有些机构甚至通过假标、资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庞氏骗局、触碰非法集资底线。

借款上线引导网贷平台以小额分散为原则

跟之前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还明确划定了借款人的借款上限，即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新的监管规则切实符合小额普惠的定位，但限额一刀切，会限制网贷行业的正常发展。在信息尚未实现互联互通时，限额规则不具备可操作性。”央行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中心副秘书长赵大伟认为，“网贷监管还应进一步理性化，科学化，透明化。”

“限额管理规定重在引导网贷平台以小额分散为原则，重在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借贷撮合，从事实上的信用中介功能回归到到办法中的信息中介定位。这样的限额可能也有利于降低网络借贷风险，推动网贷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陕西省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联盟秘书长王晨曦预计，“不过随着资金存管、机构备案、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陆续出台，小型网贷平台会面临较大的生存压力，大型网贷平台也得面对业务调整和转型的挑战，估计整个行业迎来一段为期不短的调整期。”

防风险同时应该更注重投资者教育

《办法》要求P2P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对客户资金实施第三方存管，并与网贷机构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银行应按照合同履行交易资金划付、资金核算和监督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

同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办法》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并明确对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实行分级管理。同时强化信息披露监管，规定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并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等。

陕西科技大学经管学院教师郑广文表示，在众多的规则化中除了一再强调网贷的中介性之外。关于网贷的投资性质还是没有重点的强化和全民引导。没有重点而明确的引导和告知广大群众投资网贷也是一种投资行为。“任何投资都必然会有风险！投资网贷的投资者要有足够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担意识。这样的风险防范和风险承担意识不强化普及，对广大投资者会产生很大的误导。”他说：“这对老百姓理财不利，对老百姓理解网贷本质不利，且更容易丑化网贷，同时也给网贷平台带来很大的麻烦。”

在监管方面，《办法》确定了中央与地方“双负责”的原则，银监会及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监管，制定监管制度，同时地方银监局的具体监管职责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与处置等。银监会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袋机构信息披露等相关配套措施，并将陆续出台。

“属地化监管，中央地方双负责；严格信息披露；12个月的缓冲过渡期是办法的三个亮点”安徽皖平财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监事陶博认为，“总体上来说是一个坚持了负面清单制度方向的好办法，但是还是没能触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这个根本性问题。应该加大对造假者的惩戒力度，提升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强化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让投资者随时可以实质性介入了解跟踪融资项目的真实情况；并着重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教育，减少非理性投资的情况。”

[1] http://www.thfr.com.cn/wp-content/uploads/2016/08/210.jpg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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