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银行保险机构要更爱惜“羽毛”！声誉风险管理新规“出炉” | 银行与信贷"  ><p>
			标题：银行保险机构要更爱惜“羽毛”！声誉风险管理新规“出炉” &#124; 银行与信贷<br/>
			时间：2021年2月21日 (上午10:22)<br/>
			分类：<a href="index-wap.php?cat=5" title="查看消息汇中的全部文章" >消息汇</a>,  <a href="index-wap.php?cat=1" title="查看首页中的全部文章" >首页</a><br/>
            标签：无<br/>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br/>
            
 [1]
近年来，在银行保险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声誉风险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银保监会2月18日制定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从事前评估、风险监测、分级研判、应对处置、信息报告、考核问责、评估总结等环节建立全流程声誉风险管理体系。

声誉风险，是指由银行保险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据了解，2008年金融危机后，声誉风险管理逐渐成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原银监会、原保监会分别于2009年和2014年出台了专项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并在工作实践中积累了大量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经验，行业机构也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探索总结出许多有益做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当前，金融业声誉风险形势复杂严峻，有关制度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因此，银保监会着眼于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吸收固化声誉风险管理良好做法，对原先两部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修订，制订了《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形成融合统一的声誉风险监管制度，指导行业机构加强声誉风险管理、优化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应对声誉风险。

《办法》保留了原两部指引的适用对象，即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同时，考虑到声誉风险态势和行业重要性，还增加了信托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作为直接适用对象。此外，还明确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办法》执行，引导各种类型的金融行业机构共同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水平。

具体而言，《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从事前评估、风险监测、分级研判、应对处置、信息报告、考核问责、评估总结等七个环节，建立全流程声誉风险管理体系，形成声誉风险管理完整闭环；银行保险机构从风险排查、应急演练、联动机制、社会监督、声誉资本积累、内部审计、同业协作等七方面做好声誉风险日常管理工作。

《办法》首次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前瞻性、匹配性、全覆盖、有效性”四项重要原则。“前瞻性原则”重点强调树立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要求加强源头防控、关口前移，定期审视，提升声誉风险管理的预见性。“匹配性原则”要求声誉风险管理工作不仅要与机构自身经营状况、治理结构、业务特点等相适应，同时也要符合外部环境动态变化，不断调整完善。“全覆盖原则”明确机构各层级、各条线都应重视声誉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声誉风险管理架构体系。“有效性原则”指出声誉风险管理以防控风险、有效处置、修复形象为最终标准，制度设计、机制构建和组织落实都应围绕这一标准来展开。四项原则从工作实际出发，统领行业声誉风险管理各项工作任务，既通用于不同类型机构，同时也为各家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有效声誉风险管理留出空间，体现了务实为本、解决问题、面向未来的监管理念。

2020年8月，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新员工不喝领导敬酒被打耳光辱骂”一事引发热议后， 中国银行业协会就指出，银行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服务行业，信用是经营基石，声誉是立行之本，“银行”二字是行业共同的金字招牌。涉事银行要作为声誉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刀刃向内，严字当头，对于此类有损行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要“出重拳”“下狠手”“零容忍”，按照党纪国法和银行内部有关管理规定对相应当事人从严从重处理。中国保险业协会也在第一时间强调，要加强行业自律，探索建立从业人员黑灰名单制度，逐步实现业内信息共享，从而增加其违纪违法成本。

“如今声誉风险对银行的影响越来越大，有必要把它纳入到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当中。”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现在金融机构的声誉风险越来越突出了，因为现在信息传播速度更快、更多元化，实效性更强，这也导致了一些时间会再极短的时间内大范围传播开来，这些时间很可能是银行自身风险的暴露，一旦被传递出去，可能会对银行经营的稳定性产生影响。

业内人士指出，声誉风险具有穿透性，任何风险最后都有可能演变成声誉风险，与所有风险都具有极强的联动性。如果不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没办法提前介入与预防其他风险向声誉风险转化。

在责任到人方面，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分别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监督责任和管理责任，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负责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策略和总体目标，掌握声誉风险状况，监督高级管理层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对于声誉事件造成机构和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董事会应听取专门报告，并在下一年听取声誉风险管理的专项报告。

专家认为，由于此次声誉风险覆盖的范围较广，且监管给出的细则较多，银行或保险机构仍需要一定时间来探索和逐步完善、内化相关条款。

[1] http://www.thfr.com.cn/wp-content/uploads/2020/06/6.jpg            <br/>	
            <span class="stamp">上一篇：</span><a href="index-wap.php?p=88903">柏亮：商业银行正成为金融科技创新“主力军” | 银行与信贷</a><br/>            <span class="stamp">下一篇：</span><a href="index-wap.php?p=88897">BIS亚太区代表：疫情下央行应采取何种对策？ | 国际</a><br/>    
                        
			</p></card></w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