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衍生品交易迎来统一规范 | 资本市场"  ><p>
			标题：衍生品交易迎来统一规范 &#124; 资本市场<br/>
			时间：2023年3月21日 (上午8:46)<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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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无<br/>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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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清华金融评论》资深编辑秦婷

3月17日，证监会发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一部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统一规范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市场的规章，进一步明确了衍生品交易监管框架和监管思路，对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监管部门下一步或出台配套细则，进一步完善衍生品市场法规体系。

2022年通过的《期货和衍生品法》将衍生品交易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结算、交易报告库等衍生品交易基础制度，并授权证监会对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经营机构准入、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交易报告库、集中结算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图片

近年来，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发展势头迅猛。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中国证券业发展报告（2022）》，2021年，全年共新增场外衍生品交易合计名义本金84038.01亿元，同比增长76.56％；截至2021年末，未了结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合计共存续名义本金20167.17亿元，同比增长57.80％。

与此同时，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同样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期货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数据概览》，场外衍生品业务累积成交名义本金规模从2017年的3331.63亿元，增长至2022年的20470.37亿元；持仓名义本金规模从2017年的146.63亿元增长至2022年的3198.26亿元。

统一规范衍生品市场遵循四大原则

在上述趋势下，衍生品交易已成为券商、期货公司重要的盈利增长点。证监会表示，衍生品市场在满足市场主体个性化风险管理需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衍生品市场监管也逐渐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包括监管标准不统一、功能监管缺位，监管规则效力层级较低、内容有待完善，监测监控体系缺乏协调、行政监管力量薄弱等。为加强衍生品市场监管，促进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必要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在部门规章层面出台一部统一规范衍生品市场的规则。

《办法》在全面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充分吸收境外衍生品市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兼顾灵活性和前瞻性，主要遵循了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功能监管。以功能监管为导向，将证监会监管的各类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交易者等统一纳入监管，制定统一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消除监管差异和监管套利，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二是统筹监管。资本市场各个子市场之间在交易主体、资金流动、业务经营、风险传染等方面高度关联。因此，《办法》从资本市场的全局出发，谋划衍生品市场的监管规则体系，充分考虑市场之间的联系，拉齐各个市场之间的监管标准，强化衍生品市场的风险控制，加强场内场外之间，衍生品市场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之间的监管协同协作，防范监管套利，消除监管真空，切实提升监管效能。

三是严防风险。衍生品市场具有标准化程度低、透明度差、内嵌杠杆、结构复杂等特征，且容易向其他市场传染风险。《办法》落实衍生品交易报告制度，推进交易标准化、鼓励进场交易和集中结算，对非集中结算的衍生品交易可以增加资本金和保证金要求，限制结构过度复杂的衍生品合约，切实防范风险。同时，对于利用衍生品交易进行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或者规避监管行为，《办法》进行了系统梳理，予以全面禁止，填补监管漏洞。

四是预留空间。衍生品市场个性化程度相对较高，情况较为复杂，且市场处于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为保障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办法》在严防风险的前提下，为相关制度预留充分空间，防止“一刀切”对市场造成不当限制。对于集中结算、保证金、场内场外持仓合并计算、对冲交易、交易者标准等重要制度，未作绝对要求，而是由衍生品行业协会、交易场所、结算机构等自律组织在遵守《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下，根据各自职责，结合实践情况制定具体规则。

期货公司有望直接参与到衍生品交易中

《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所称衍生品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依法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

长期以来，与券商通过衍生品部直接开展衍生品交易不同，期货公司必须“借道”其风险管理子公司方可展业。这一政策，是在业务探索期，出于对期货公司经纪业务与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风险隔离的考虑。这次《办法》若最终实施，期货公司或可自行选择通过直属部门或子公司来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

对期货公司而言，一旦拿下直接参与衍生品交易的“入场券”，就意味着将与实力更为雄厚的券商同台竞技，机遇与挑战并存。

“未来衍生品交易将成为期货公司转型升级的重要突破口。”方正中期期货总裁许丹良称，期货公司应把握住期货和衍生品法给予的红利窗口，立足自身优势，大力探索衍生品市场，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同时，要充当好“期货经营机构”和“衍生品经营机构”双重角色，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物产中大期货副总经理景川表示，《办法》是《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具体具体配套举措，期货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迎来突破，在场内交易、做市业务等方面不再仅仅局限于风险子公司，期货公司在风险隔离的基础上从事自营交易得以实现。而期货公司的分级分类交易则是确保在做市以及投资方面更为规范和控制风险。另外，场内场外的合并对于打通场内场外、期货现货，更为广泛的服务实体经济，更好的发挥期货市场功能。

明确场内场外持仓合并要求

《办法》明确了场内场外持仓合并要求，加强衍生品市场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的统筹监管。为防范利用衍生品交易规避场内监管，以及摸清场内场外总体风险，《办法》借鉴国际经验，明确持仓合并原则：对于股票市场与衍生品市场的持仓合并，要求在履行信披义务或者收购时，将股票持仓和以该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持仓合并计算。

同时，《办法》第九条要求，对于期货市场与衍生品市场的持仓合并，在对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实施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时，将挂钩同一或者相似标的的期货持仓和衍生品持仓合并计算。

衍生品经营机构将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对衍生品经营机构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目前，券商场外衍生品交易，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展业权限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业务模式上：一级交易商可以开展个股期权、指数期权、收益互换等所有场外衍生品业务，二级交易商不能开展个股期权的动态对冲交易，仅能向一级交易商寻求背靠背的对冲。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场外衍生品交易，展业权限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交易品种上，除商品、指数、ETF等品种外，对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子公司提出了更高的准入要求。

有分析认为，监管部门或进一步出台相关细则，明确券商、期货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分级分类标准和展业权限。分级分类或仍参考现有标准，主要包括机构分类评级、资本实力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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